《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新发改财金【2020】62号)

发布时间:2020-11-04|来源: 自治区... |浏览次数:10479|专栏: 疆内政策 字体: 分享到:

自治区国资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为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具体范围

凡生产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均可申报,具体如下:

(一)医疗应急物资

1、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酒精和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

2、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

3、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

(二)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国家要求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申报企业没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企业名单申报流程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区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属于自治区国资委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由自治区国资委统一审核后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其他区属企业直接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辖区内企业名单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复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以正式公函分批共享至自治区国资委、财政厅、新疆税务局。

(二)自治区、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产业处(科)主要负责医用防护服、隔离服、隔离面罩、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酒精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高技术处(科)主要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相关医疗器械、药品等医用物资生产企业,生产上述物资所需要的重要原辅料、重要设备和相关配套设备生产企业,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经贸处(科)主要负责糖、方便和速冻食品生产企业,化肥、农药生产企业。农经处(科)主要负责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蓝子”产品生产企业,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种子生产企业。体改处(科)负责食盐生产企业。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主要负责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生产企业,粮食、食用油生产企业。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工作的处室(科)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及时汇总确定名单,并开展信用核查。

(三)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科)室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口报送申请纳入自治区级名单的企业名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业务处室、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汇总、审核其他区属企业本级、复核各市名单后交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与信用建设处汇总。

四、严格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地(州、市)于每周四中午12:00前,将已审核的《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见附件1)推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由财金处推送至各专业处室复核。

(二)自治区国资委以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相关处室于每周二中午12:00前,将已复核的《自治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推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处。

(三)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严格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调整出名单,通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取消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将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四)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与同级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及时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五、其他事项

(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名单管理。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优惠政策。对于企业申报过程中涉及的财税政策和征管等相关问题,由财政和税务部门负责解释。

(二)请自治区国资委转发有关区属企业。

(三)进入名单的企业,通过原申报渠道告知相关企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6日





附件下载:

附件1:新疆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xls
附件2:信用承诺书.doc
新发改财金【2020】62号.pdf